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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于2014年10月10日进入某公司从事联动线学徒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下午14时许,在工作期间,左手被机台绞伤,医院诊断为:左手绞扎伤。2015年3月15日依法认定为工伤;2015年6月5日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十级。
自李某受伤以后,公司除了支付医疗费之外拒付工资,连基本生活保障都没有,自2015年4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且工伤医疗期已满为由,口头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李某从公司宿舍搬走,李某不同意。公司趁李某出门时指使保安人员强行将李某宿舍中的物品打包搬至公司保安室并更换宿舍门锁,李某报警,派出所以本案不属于其管辖为由,主张双方调解,公司支付三千元生活费,李某搬出公司宿舍。
律师说法:单位可以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确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单位不能终止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也即在工伤职工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法律对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没有限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终止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劳动关系。
上述案例中在李某工伤医疗期满后,且作出伤残鉴定和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是公司自事故发生之后拒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认定为工伤后更为过份的是,将工伤职工赶出公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李某受伤以后公司应当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可是《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由公司支付工资,却没有规定公司不支付工资法律会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所以该公司才可以堂而皇之的拒付工资,致工伤职工李某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最后被强制驱逐出公司。
律师立法建议:往往是因为违法成本很低,甚至不需要承担违法的后果,才会导致社会上诸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相信如果不在立法层面加以扼制,李某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泉州地区也不会是特例。
关于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基本生活保障的问题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以及《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作法: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受伤之后不支付停工工资的,工伤职工在提起仲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科以刑事处罚。二、如果在工伤没有处理完时,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工伤职工离厂,如上案例的话,轻则对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15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同样科以刑事处罚。三、变通方法:1、对于等级较轻的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按月支付工资,如果所付工资超出法规定的数额或是超出仲裁、判决的金额,可以在工伤职工所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如有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基金直接扣除返还给用人单位。2、也可以每个月只支付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用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开支,其余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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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