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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2017-11-0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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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生产或工作发生受伤、残疾、职业病或死亡,本人及其家属丧失收人来源,生活无保障时,从社会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与社会政策。实行工伤保险体现了国家对因工 (公)'伤残人员较为优厚的照顾和爱护,不仅可以及时补偿职工因工 (公)伤残、死亡的经济损失,保障本人或遗属的经济生活,而且是激发广大职工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做奉献"的有效措施。

2. 工伤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3. 哪些人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是怎么规定的?

(1)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参保单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记录缴费工资。

(2)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其中浮动费率每1至2年浮动一次。

5、工伤保险费应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 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哪些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案例:去上班时在小区被车剐伤是否属于工伤?

某职工准备做公交上班,下楼后在小区内行走时被邻居开车剐伤。报警后,交通警察来现场拍了照片,但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该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在本例中,事故发生在小区,该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路和城市道路,如果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那么应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在该小区内发生的车辆剐伤事件不属于交通事故。在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交通事故”,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时,劳动者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此事件属于侵权案件,该职工可以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4、劳动者存在多个用人单位时如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残疾军人证明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其他特殊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是否需要调查核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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