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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新乌鲁木齐工伤保险条例政策,乌鲁木齐工伤保险鉴定流程及认定程序,乌鲁木齐工伤赔偿标准待遇,一次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赔付,农民工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乌鲁木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工作:
1、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2、 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3、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5、 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6、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7、 职工康复的确认
8、 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鉴定程序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由单位或本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单位不同意盖章由个人签名加盖印)。
2、被鉴定者本人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工伤鉴定预约号”(如需委托鉴定的伤员开具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审查鉴定资料,领取“工伤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4、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等级结论。
5、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7、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病退)流程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正常工作日内随时受理病退鉴定资料。
2、被鉴定者本人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公示证明(无单位人员不用填写)、个人病退申请;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开具“委托鉴定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病退专家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2室)进行病退专家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资料受理后鉴定办出具病退集中鉴定通知书。
4、申请病退人员按照“病退集中鉴定通知书”时间参加专家集中鉴定(携带身份证原件、“病退集中鉴定通知书”);由鉴定办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副主任医师职称专家对鉴定者进行集中体检、检查、核对医院材料。
5、从乌鲁木齐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召开“病退鉴定专家集中评审会”,下达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公示。
6、公示一周后(不含节假日),由被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单位(带单位公章)领取鉴定结论。
7、精神病患者需具备上述材料外还要具备:
(1)提供至少3年前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2)指定医院鉴定诊断证明书
8、癫痫病患者需具备上述材料外还要具备:
(1)至少提供两年的病情治疗资料、医师或其他目击者证明患者有癫痫的临床资料;
(2)单位关于患者有癫痫病的证明;
(3)近期脑电图检查原件;
(4)指定医院鉴定诊断证明书
生活自理能力鉴定程序
1、生活自理能力鉴定包括工伤职工护理程度(伤残级别1-4级)、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由单位或本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工伤职工护理程度鉴定(单位不加盖公章者,伤者需签字加按手印)。
2、被鉴定者本人或单位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如需委托鉴定的伤员开具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审查鉴定资料,领取“工伤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工人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需外出实地鉴定。
4、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
5、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7、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执行。工伤职工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如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应在收到工伤职工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如未提处视同认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3、由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被鉴定者本人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
5、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
6、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结论。
7、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8、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由单位或本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一式四份,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单位不同意盖章由个人签名加按手印)。
2、被鉴定者本人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如需委托鉴定的伤员开具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审查鉴定资料,领取“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4、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等级结论。
5、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7、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职工康复的确认
1、由单位或本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被鉴定者本人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如需委托鉴定的伤员开具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审查鉴定资料,领取“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4、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等级结论。
5、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7、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1、由单位或本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单位不同意盖章由个人签名加按手印)。
2、携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乌鲁木齐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三百元鉴定费;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如需委托鉴定的伤员开具委托书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医院鉴定完毕后到十一号窗口审查鉴定资料,领取“鉴定预约号”)。
3、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鉴定完毕后开具非税缴款票据(到指定银行缴费)。
4、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等级结论。
5、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鉴定缴费发票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7、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1、携带乌鲁木齐市工伤保险处出具的《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通知书》,医疗机构出据的相关资料如:病历资料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诊断证明原件、x光、CT、核磁片(MRI片)等;本人身份证原件;每周一、二、三、四前往南湖西路9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十一号窗口初步审查鉴定资料合格后领取“鉴定预约号”。
2、按预约号时间本人携带以上资料到五楼鉴定检查室(501室)进行鉴定检查。
3、鉴定委员会每周五从乌鲁木齐市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召开鉴定专家会,下达鉴定等级结论。
4、自鉴定资料受理之日三周后,由单位带公章同鉴定者本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五楼十一号窗口领取鉴定结论。
5、被鉴定者或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十五日内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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