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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工伤认定办法全文解读及工伤认定标准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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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调查取证

(一)工伤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才能做出认定结论。中央内蒙驻包及市属用人单位报案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旗县区属用人单位报案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复杂案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7日,公布举报电话。

(三)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四)工伤调查人员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3.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五)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分析有关证据要素;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配合调查。

(六)进行工伤调查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审核

(一)旗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书面申请后,结合前期调查情况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前期调查取证的材料递交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一般性工伤事故,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书面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填写《工伤认定审签表》;对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书面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上报,填写《工伤认定审签表》。

(三)申报材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复审后,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证据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后上报。

六、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报材料及调查证据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认定会,由包头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需配合调查

工伤案件必须经过调查核实才能作出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报案后,包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对复杂案件,包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事故情况在用人单位公示7日,公布举报电话。

工伤事故调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的有关证据进行核实,对于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配合调查。进行工伤调查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申报材料及调查证据审核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认定。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召开工伤认定会,由包头市工伤认定委员会作出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依法中止的6种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的,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需要进行病伤与事故伤害因果关系鉴定的;

申请人要求协商解决,提出书面认定中止申请的;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作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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