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劳动者是否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法释【2003】20号)第12条第2款。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第6条。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本款是关于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可以直接对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本条没有采纳“择一选择”模式(指受害雇员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因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从学理上理解,受害人有可能得到双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88、201页。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相关争议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目前这个阶段,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给予受害人享受双倍赔偿的权利,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司法解释这样规定的理由是:

第一,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时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代替。

第二,第三人侵权赔偿并没有加重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未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这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存在有损社会公平的问题。

第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司法解释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

第四,从实际情况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作出择一选择,反而难以实现公平。

第五,如果规定两种不同性质的赔偿互为补充,赋予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侵权人的代为求偿权或者追偿权,不仅法律依据不明确,实际上也难以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赔偿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