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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2016

2017-11-0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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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6年1月9日

珠海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2016

(2006年1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发布,2015年12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届7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是指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部门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民政、工商、税务、卫生、财政、食药监、银监、保监、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诚信、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记录制度,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中产生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 欺诈行为

第九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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