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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医政字〔2014〕9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8日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25日
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全文20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公卫类别执业医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医师协会负责医师执业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七)申请人本人医疗责任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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