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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承诺放弃社保的协议是否有效 ?

2017-11-06 16:27:57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娄女士于2005年1月入职某管理中心任讲解员。2008年12月,娄女士与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中心未给娄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娄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心支付养老保险费。

  中心辩称,娄女士入职时曾书面承诺自行承担转档及社会保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日前,法院判决,被告管理中心支付原告娄女士7848元。

  【说法】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个人、单位和社会三方利益,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调解放弃或者部分放弃社会保险费缴纳请求(申请人撤诉或变更请求除外);不能调解将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情况明确的,不能调解降低或者提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就是说,员工即使签了“不再追究”的承诺书,也可让原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

  娄女士要求某管理中心支付其已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中单位应负担的部分,应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为据。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上海劳动仲裁明确规定,对以社会保险费补贴名义支付,劳动者已领取的相关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返回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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