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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社保分局多措并举做好工伤预防

2017-11-17 09:47:2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社保分局)不断调动企业参与积极性,宣传、培训双管齐下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将工伤审核流程、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偿付等政策信息传达给工人、企业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业务指引和政策宣讲,不断推进工伤预防各项工作开展。

  主题宣传日做好普及

  龙岗社保分局多次开展现场咨询宣传活动,走向街头、走向工地,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和工伤政策。该局工伤科借助“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平台,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咨询活动,针对性地派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问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办理须知指南》等相关宣传彩页,并接受市民的现场咨询。

  集中培训班学法规

  同时,该局还多次开展工伤专题培训,面向龙岗区建筑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人事主管进行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和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等有关政策法规培训,全区66家建筑企业近100人参加了培训。龙岗区8个社保站也分别举办了企业社保业务培训。该局还邀请到区住建局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高级工程师针对建筑行业如何有效做好安全预防工作进行详细解读。参加培训的建筑企业负责人纷纷表示获益匪浅。

  案例分析

  案例1

  工程分包后工伤责任谁来担?

  非法分包无法律效力,承建单位担责任

  案情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某大学(深圳)一期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秦某,秦某招聘第三人周某并安排其在该项目工程工地工作。2016年3月29日,周某在工地上班时,因脚手架挂板断裂,从半空摔下导致受伤。同年6月20日,周某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该委员会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同年8月3日,周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一并提交了医疗病历本、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受理后,经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深圳工伤认定书》,认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该公司回复称,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回复和仲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盐田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周某在日常工作中因脚手架断裂摔下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秦某,由于秦某作为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其使用劳动者发生工伤,该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释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案例2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

  合理时间经合理路线属工伤

  案情

  艾某是深圳丰某公司员工。2015年4月23日13时10分许,艾某骑自行车在横岗惠盐公路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局认定,艾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事发后,艾某向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并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后,认定属于工伤。丰某公司对此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立案后,维持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丰某公司仍不服,向盐田区法院起诉。

  判决

  盐田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及艾某就医情况说明、考勤表等,可以认定艾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丰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讼,认为艾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合理上班时间,不属于合理上班路途及必经路线,并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市社保局口头答辩时表示,据丰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该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到11时50分,下午13时30分17时40分。艾某受伤时间为下午13时10分左右,时间上属于上班途中;在路线方面,判断艾某是否处于上班途中,只要其不属于明显偏离目的地或者南辕北辙的路线,都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最终,深圳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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