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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需承担相关支付责任

2018-01-30 09:38:54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柳州市一单位员工受工伤后,因单位未按时支付相关待遇,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近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2016年6月,罗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公司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7月19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其所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八级。

  2017年5月31日,罗某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生活费及工伤补偿为由,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为此,罗某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庭审中,该机械公司认可罗某工伤伤情等级为八级,亦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但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存在异议,辩称应按罗某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其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均是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解除而享有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机械公司没有为罗某参加工伤保险,罗某发生工伤,该公司应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劳资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是在2017年1月4日之后,即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7号令),其待遇按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该平均工资数额按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到60%,进行封顶、保底。

  如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在2017年1月4日之前解除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号令),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据此,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某机械公司按罗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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