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法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办理补充工伤保险。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标志不明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办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九类费用,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因工伤发生的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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