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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夏工伤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调整最新消息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对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统筹考虑了我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对我区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4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原则、计发标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
据了解,待遇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201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退补差”规定条件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伤残津贴在现行计发标准上,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1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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