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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八大变化解读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不少市民对此很关注,纷纷致电区人社局咨询相关事宜。近日,该局养老工伤科就工伤保险政策变化进行了统一解读。
变化一:制度覆盖范围扩大
《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来,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此外,第39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这将逐步解决在校实习生和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
变化二:工伤预防工作突出
工伤预防是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薄弱环节,为更突出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条例》对工伤预防专设一章,细化了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伤预防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主体责任,以及工伤保险预防费的支出和管理。这一加强源头治理的举措,将进一步减少职工伤亡、降低工伤发生率。
变化三:工伤认定范围更规范
《条例》第18条对特殊工作岗位、生活生理活动、疗休养等四类情形作出了认定工作的规定。其中的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强调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才能认定工伤,也就是说,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与病情加重,要存在因果关系。
变化四:工伤基金管理加强
《条例》第8条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调剂基金收支缺口。此外,我市原先规定工伤保险的生效时间为参保后24小时生效,《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为参保后次日生效。
变化五:界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条例》第22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待遇、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构成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不予复查鉴定。这意味着,上述情况的工伤职工即使伤残等级加重也不再予以补差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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