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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最新消息
昨日(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提高201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对象,即201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于2018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7年1月1日以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通知明确,在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调整为: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68元;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47元;三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7元;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06元。调整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115元、2942元、2769元、2596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6元、六级245元。调整后五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423元,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为2077元。
1995年至今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0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3元。
另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调整如下:
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164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23元。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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