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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应将“过劳死”列入工伤保险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且呈年轻化趋势。
“过劳死”究竟是谁之过?谁该为此买单?又该如何防治呢?3月3日,在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表示,拟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防止“过劳死”的建议》,提出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过劳死”认定的因果关系、实现认定标准的量化、明确“过劳死”的责任承担等建议。
现象:“过劳死”呈上升趋势引社会关注
“有一个老板叫大卫,下午六点出现,眼神恰似黑背,手里端着一壶热腾腾的咖啡,嘿嘿嘿我们要不要来开个会……求你不要说出那句话,宝贝加班吧,感觉身体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
前段时间,《感觉身体被掏空》这首神曲横空出世,迅速刷遍朋友圈。原因之一便是歌词唱出了当前许多上班族的心声——过度劳累,透支健康。
“过劳死”是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的日本的一种职业病。直到2000年10月16日,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在上海市静安区开庭审理,人们才意识到“过劳死”现象在我国已经蔓延开来。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劳动者因过度加班导致过度劳累甚至造成“过劳死”的报道屡见不鲜。
2011年,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在对一批“过劳死”案例进行仔细分析后指出:近些年来,我国“过劳死”发病率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平均年龄从五十多岁突破到三十多岁甚至二十多岁。“过劳死”发生的职业领域越来越广泛,企业事业单位有,党政机关也有;普通员工中有,农民工中也有。
观点:现有法律体系存不完善之处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导致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因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劳动保障已经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实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秦希燕说,“过劳死”并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济和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加班,导致职工“过劳死”的,职工近亲属可以以民事侵权为由诉诸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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