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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修订办法有哪些变化

2018-02-1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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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修订办法有哪些变化

  我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各级别拟增加1~2个月。其中,五级伤残职工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将正在审核的《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修订办法有哪些变化?

  五至十级月均工资计发基数

  拟各增加1~2个月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自行选择领取渠道。

  职工因工死亡或者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死亡的次月计发。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职工工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其死亡前12个月平均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劳动、人事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人事或者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哪些单位得上工伤险?

  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缴工伤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下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和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伤保险有啥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相比目前正在实行的《办法》,修订后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保险待遇提出的更加细致。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基本稳定后转入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宿费报销标准及其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计发依据的,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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