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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怎么办?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下面由南方财富小编为您介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为1-6级的,应享受伤残津贴,但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高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同样不能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参照级别较高的伤残等级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7-10级的,低于原鉴定伤残等级的,除不能享受两次以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初次鉴定伤残等级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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