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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在全国率先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提升保障对象工伤待遇。企业的发展、群众的需求就是第一信号。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践,市人社局围绕促发展、减轻负担、惠民生,坚持先行先试,立足制度创新,推出一系列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和惠及工伤职工的新举措,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改革发展带来的实惠。
自去年以来,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此制度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出资缴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覆盖全市参保职工,开创了全国政策性补充工伤保险先河。这是我市深化改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又一次积极探索。
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体系,有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大幅提高了重型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充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后,成果显着:盘活资金结余,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强化补助与监督,保障弱势职工群体权益;分散工伤风险,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市场运作优势,提升社保服务水平。
1995年,我市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连续二十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调整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
2005年11月,市政府批转印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标志着我市率先在全国正式建立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被人社部作为“厦门模式”向全国推广。
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我市先后两次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014年6月19日,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在我市正式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
2015年9月22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适应了我市经济发展新常态,显着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
减轻用人单位
缴费负担
补充工伤保险规定,对全额支付伤残职工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支付30%的补助,这项政策分散了企业工伤风险,并将保障落实到了高风险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仅2014年7月到2015年11月,补助用人单位的总金额达1184万元;各类赔案中,涉及中小微企业与建筑施工队的案件占80%以上。以一家在湖里区经营的仅6人的小微企业为例。该企业的职工发生了一起8级工伤事故,企业支付给工伤职工2.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可获得6900元的补充工伤保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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