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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其他单位?司机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2018-02-1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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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某灰沙砖厂于2010年6月17日登记成立,投资人为马某某。2012年8月1日,马某某将某灰沙砖厂转让给韦某某,2012年8月14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投资人为韦某某。2010年2月28日,马某某向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两辆型号为223317N4667C1重型自卸货车,马某某将其中一辆粤QY2652号货车登记在某灰沙砖厂名下。

  2010年9月,吴某某被雇为驾驶粤QY2652号货车司机。吴某某于2012年7月25日约6时驾驶粤QY2652号重型自卸货车送水泥熟料到某水泥厂卸货区等待卸货时,吴某某爬上粤QY2652号重型自卸货车车顶清扫帆布上的水,不慎跌下地面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某被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

  2013年12月30日,吴某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4年1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吴某某对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4月2日,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社局据此重新受理,认定吴某某是某灰沙砖厂雇请的司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为工伤。但某灰沙砖厂认为人社局事实采信有偏差,认定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就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的司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这一问题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陈达宇律师和郑贤春律师。

  陈律师表示,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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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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