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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一般都会得到大家的赞赏,但是在工伤认定方面却常有争议,特别是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很多申请工伤认定都会被拒。难道抢救超48小时就不能算作是工伤了吗?难道要让家人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吗?
上半年深圳职工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被拒因为超过48小时限定的新闻大家还记忆犹新,最近乐山某学校职工同样在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抢救56小时后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被拒的新闻引起很多人的关注。不仅是家属还有很多网友对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都有质疑: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难道为了工伤认定家属应该提前放弃抢救。这样的案例在我们国家并不少见,但是法学专家认为大多数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限定有误解,下面我们来看看小顶网律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
法律对“过劳死”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构成工伤的三要素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其中伤害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因素,而48小时认定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这条规定是对劳动者最大程度的保护。而乐山的这个案例中无法证明死者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死亡,所以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严格规定来执行,如果可以证明他的死亡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造成的伤亡,就算超过48小时也应认定为工伤。目前的难点就在于怎么证明疾病突发是和工作有关,而且现在的法律法规没有“过劳死”必然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48小时认定其实已经体现了人文关怀
面对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工伤认定被拒的情况,大多数人都觉得法律无情,没有人文关怀。其实48小时限定本身已经是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了。不管是多少小时都会有人不满意,所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办事,不能说这是恶法,更重要的是,大家忽视了一条:在工作岗位上因操作受伤而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不受48小时限制,即使抢救一年两年后死亡,都算“工亡”。现在的法律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48小时后死亡的,是考虑到死亡虽不是工作必然引起的,但也与工作有关,已经体现了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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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