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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死亡算不算工伤

2018-02-1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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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拥有悠久的酒文化历史,这种酒文化不仅渗透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在日常工作中,都自然而然地遵循着喝酒才能谈业务的潜规则,因这种潜规则伤财伤身伤命却又得不到赔偿的更是大有人在。

  案情简介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

  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

  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

  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陪酒不应成为正常的工作范畴,且若是将陪酒也认定为工作的话,是否还会再出现“送礼工伤”、“嫖娼工伤”?这些将严重违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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