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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8-02-20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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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因为生活、消费水平不同,不同城市的工伤赔偿会略有差异。

  【网友咨询】

  2017年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解答】

  2017年黑龙江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4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30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25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5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5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7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6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7232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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