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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程序
1、工伤保险待遇为次月支付:有工伤职工待遇支付行为 的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北京市企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并报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与工伤职工数据库核对后,作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2、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中:总额超过5万元的需经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复审同意后,填入《支付月报表》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3、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报送的《支 付月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经区、县财政局社保经办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的《支付月报表》及软盘一并报送市社保中心,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汇总后,填写《支付月报表》,于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于当月30日前,将本市支付企业工伤职工的保险基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
5、市社保中心于次月2日拨付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
6、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拨付到企业。企业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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