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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有哪些

2018-02-2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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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精神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2、患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3、难治性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5、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治疗后仍有轻度精神症状,社会功能轻度受损者。

  2、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后缓解,需定期随访者。

  3、由癫痫病导致的智能减退,iq测试55——69。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患精神分裂症经二年治疗后仍残留某些精神功能缺损,而且相当长时期持续存在,个人生活尚可自理。

  2、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骨科

  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骨性融合、生理弯曲消失,脊椎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髋关节强直。

  3、非稳定型颈椎滑脱须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上下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导致自主移动困难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3级。

  6、双腕关节强直伴指关节强直,不能完成抓握动作。

  7、一侧肩肘两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下肢膝关节以上部分截肢。

  9、双足或双踝关节畸形伴功能严重障碍无自主移动能力者。

  10、一侧下肢髋、膝、踝三关节同时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11、双髋或双膝关节强直,导致自主移动困难需靠工具者。

  二、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强直性脊椎炎造成脊椎关节生理弯曲部分消失,脊椎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2、颈胸椎或腰椎强直性脊椎炎伴有生化指标异常,有药物依赖者。

  3、稳定型颈椎滑脱手术固定或外固定者,目前病情稳定者。

  4、椎管狭窄造成肢体功能中度障碍,有自主移动能力者。

  5、三肢瘫或二肢瘫且其中一肢肌力4级或单肢肌力≤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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