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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发生工伤的,是需要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确定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不服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那么,企业能推翻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吗?
企业能推翻企业申请的工伤认定吗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救济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过劳死”不是法律术语
“过劳死”目前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朱波的个案来看,朱波是在家中睡眠时死亡,并不是在工作场所,不能被视为因工死亡。既然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按照目前的规定,暂时不能得到工伤法律方面的保护。但家属可以因劳动者因病死亡,获得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救济金、丧葬补助费等补偿。
虽然舆论大肆宣传,也只有日本等个别国家将“过劳死”视为因工死亡,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过劳死”专门立法。而事实上,“猝死”的原因是多样的,认定“过劳”和“死亡”之间的联系非常困难。黄巧燕认为本案中,家属应该更清楚地了解死者“猝死”的原因,而且家属在程序上仍然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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