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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7年伤残津贴

2018-03-03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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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每个人大大小小总会受到一定的伤害。那么在与他人造成的伤害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伤害形成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算清我们应该收到多少伤残津贴呢?2017年伤残津贴又应该如何计算呢?

  四川省2017年伤残津贴

  从2017年4月1日起,对于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50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85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48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53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4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520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42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4880元/月。

  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领取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最低伤残津贴标准的,补足到最低伤残津贴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按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其按规定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无任何收入,依靠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1)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员的配偶、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读的;

  (5)因工死亡人员的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6)因工死亡人员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虽年满18周岁但继续在全日制院校就读的;

  伤病补助金应分为三类,一类是伤残津贴,由本单位人员的伤害进行。另外两个是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和补贴,它指出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中受伤的工人下班后不平整。如果像你说的只是两个类别,那么它是指情况也继续在单位上班。这是医疗补助金的选择。

  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其实伤残津贴不仅仅是对受害人的人事补贴,更是由于伤残津贴的存在让生活处处更加的安全化,让社会与公民都有安全保护的一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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