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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证丢了怎么办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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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残等级证丢了怎么办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评残工作暂行办法》规定:伤残证件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区、县民政部门,半年内查找不到的,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提出申请,说明丢失原因,附单位和个人证明材料,区县民政部门根据伤残档案记载提供伤残部位和伤残等级证明,逐级上报到省民政厅审批。因保管不善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根据伤残档案记载提供伤残部位和伤残等级证明,逐级上报到省民政厅审批。

  二、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三、伤残等级鉴定方法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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