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公司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下面是具体案情帮助大家具体了解。
案情
褚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设计人员,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某日,褚某在外出为公司送资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花去4万多元。事后,褚某从肇事车辆获得赔偿2万余元,然而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在30天内为褚某申报工伤,所以当该广告公司去人社局申报工伤时,人社部门拒绝该公司的申请,答复是工伤赔偿责任是由该公司自己承担。
双方意见分歧,广告公司认为,已经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这次事故不应该由公司进行赔付。
人社部门认为,该广告公司没有认真的履行为员工申报工伤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是因为在事故后没有及时的为褚某申报工伤,并且也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截止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与工伤待遇有关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首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义务,所以必须缴纳,任何方式的规避缴纳行为均属违法。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特别注意用工风险的规避,避免给公司带来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公司员工也要时刻警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一定要注重规避用工风险,并且选择一家适合自己员工的保险更是尤为的重要,自己的员工有了保障,再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与大量时间,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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