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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4月1日起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

2018-05-1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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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开始,上海将调整3项工伤待遇标准,其中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从3月31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也有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刘栋 唐玮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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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工伤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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