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李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工作,担任外卖配送员,该公司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24日,李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法定程序,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等级为玖级伤残。经李某申请,要求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264912元。
仲裁庭审查明,2016年5月26日,某物流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李某系其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受益人为法定。庭审中,某物流公司称该保险系单位给职工投保,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已经领取,应予以扣除;李某代理人则认为该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单,和本案的工伤无关,不同意扣除。
[焦 点]
李某工伤,公司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工伤保险有无关系?保险金应否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该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谁?
[评 析]
笔者认为,两类保险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替代职工工伤保险,理由有:一,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带有社会法性质,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义务,不得通过其他形式的保险予以替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带有商业化性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购买。也即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国家倡导用人单位为员工建立补充保险制度,以便员工在出现事故伤害时尽可能多享受保险待遇,以便减轻劳动者负担。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是要约定社会保险,同时还可以约定补充保险事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属于补充保险,员工可以同时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故公司为员工购买人身伤害意外险实质上是给员工多提供了一重保障。具体到本案,该公司即使和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生工伤,则按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执行也是无效的,不得以李某已享受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免除其赔偿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公司应当依法支付李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写明受益人为法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包括两个顺序的继承人,即某物流公司不在其中,也无权据此受益。另外,即使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某物流公司,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投保人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且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如果该公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显然超出了上述范围,就算李某同意,也属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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