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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受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2018-06-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申请人朱某清,女,1957年2月出生,农村户籍。2015年12月30日,第三人资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朱某清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红联市场至沙头路口等处路面保洁工作由朱满清承包,承包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7年8月2日,申请人朱某清持医院诊断证明书、《劳务协议书》向被申请人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朱某清与第三人资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已签订《劳务协议书》,且申请人已年满59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2017年8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朱某清向被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查,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当受理申请人朱某清工伤认定申请。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不难看出,受聘于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资某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与申请人朱某清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事项,第三人系申请人朱某清用人单位,申请人系第三人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申请人朱某清为其遭受事故伤害向有管辖权的被申请人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受理。至于申请人朱某清最终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还需被申请人资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朱某清受伤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两个条件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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