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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下能否提供工伤待遇

2018-06-15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情况简介:

2017年4月,某公司销售部聘用李某为业务员,事后对人事部作了口头说明,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销售部利润中支付。同年8月,李某在外出销售中遭遇车祸,经认定终身残废。李某要求享受公司职工的工伤待遇,公司拒绝其要求。

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下能否提供工伤待遇?

解析: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非依行政方式或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只是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劳动权利义务,但事实上却存在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报酬的劳动用工关系。

销售部的用工行为应视为公司用工行为,李某为公司一员。二者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身为职工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二者是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由此可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李某应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启示: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劳动部门要撑好职工权益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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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待遇劳动关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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