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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遇车祸 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8-06-1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麦积区一家商品销售公司的员工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发现腿部骨折。该员工遂向公司提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的要求,但公司负责人认为,下班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不是工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该员工向麦积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该局调查后转报天水市人社局。天水市人社局做出该员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系工伤的认定和受伤致残程度为九级的认定。接到认定结果通知书后,商品销售公司向该员工支付了工伤医疗等费用。

案件经过:

家住麦积区的赵女士于2016年8月应聘于该城区一家商品销售公司,双方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12月20日下午18时许,赵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后赵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赵女士腿部粉碎性骨折。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女士无责任。撞人的货车司机因家庭困难,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无力支付剩余费用。赵女士的住院费用没了着落,于是她家人多次找到商品销售公司负责人,要求承担治疗费用,双方却因此一直争执不下。无奈,赵女士向麦积区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该局调查后,转报天水市人社局。2017年3月14日,天水市人社局做出该员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系工伤的认定。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赵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九级。接到《工伤认定通知书》和《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后,商品销售公司第一时间向该员工支付了工伤医疗等费用。

案情分析: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赵女士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应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商品公司没有给赵女士参加工伤保险,所以赵女士的工伤医疗费用应由商品销售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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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认定为工伤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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