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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成立前所签合同属有效?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5年6月12日,正在筹备阶段的某公司招用刘某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2016年3月4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6年5月12日,刘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七级伤残。2016年8月,刘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七级工伤待遇及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对于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未依法注册成立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自始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处于筹备期间应当享有管理职工的权力,签订劳动合同是其最基本的一项权力,故此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事实上,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据此,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才具备主体资格。虽然该公司筹备期间的行为视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但不能因该公司主体资格不符而武断地认定整个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应当以公司成立之日为界对劳动合同做出合理界定。

从公司筹备期的特殊性及劳动者保护两方面考虑,应当认定公司成立前的劳动合同为法定代表人与职工之间的一份协议,即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3月3日,因该公司尚未成立,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无效;对公司成立后的部分,因该公司取得主体资格而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据此,该案中,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审理后裁决该劳动合同在时间上部分有效。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刘某工伤保险待遇,但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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