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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 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2018-06-1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件由来:2015年3月4日,焦某经人介绍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的工地上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15年3月9日,焦某从家中去工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干损伤及多处骨折,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7月,焦某所受的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5年11月5日,焦某在医院医治无效去世。焦某的近亲属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如何享受工伤待遇产生争议,遂诉至仲裁委,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亡待遇合计576880元。

焦某的近亲属称,焦某受伤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在停工留薪期间内经医治无效去世,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焦某系发生交通事故后数月之后去世的,应当按照焦某的伤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鉴定的级别进行赔付,不应当按照工亡的标准进行赔付。

处理结果: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房地产公司一次性支付焦某家人工亡待遇45万元。

法律分析:本案中,焦某受交通事故伤害后脑干损伤及多处骨折,一直处于植物人的状态,焦某在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因医治无效去世,属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第39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扶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盗;供养亲属扶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较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焦某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应当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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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工伤死亡工亡待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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