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件由来:李某系某服饰公司的收银员。2015年8月,李某在骑车下班的途中被孙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撞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孙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李某人身损害赔偿10万元。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2016年1月,李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服饰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3万元。
争议焦点:李某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还能否再获得工伤赔偿呢?
对于李某的要求,某服饰公司认为,李某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但其本人也负有一定责任,单位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同时,李某已经从孙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获赔了10万元。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单位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而李某认为,既然他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且人社部门也认定其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九级伤残的标准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李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某服饰公司辩称李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所以单位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该辩称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采纳。某服饰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九级的标准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2万元,对于该实际发生的费用,某服饰公司无需再行支付。
案件延伸:劳动者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导致工伤包含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这两者之间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不能简单地从工伤待遇中直接减去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也不能将所有的工伤待遇再重复支付一遍,要根据赔偿情况的不同从公平合理角度灵活掌握。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双赔的情况下,工伤职工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应当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而工亡职工亲属如已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丧葬费和抚恤金后,工伤待遇里面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则不应再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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