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小李于2014年6月进入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小李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2016年2月1日,小李与某金属制品厂达成协议,由某金属制品厂一次性支付小李各项工伤赔偿合计75000元整,双方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终止。2016年2月20日,某金属制品厂将75000元支付给小李。2016年3月6日,小李反悔,至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某金属制品厂按照九级伤残的法定标准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08000元整。
争议焦点:小李与某金属制品厂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小李称,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私下达成的,未经过劳动部门见证,是可以反悔的;某金属制品厂辩称,赔偿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受到该协议的约束,而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本案中,在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某金属制品厂与小李就工伤保险待遇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中的赔偿金额75000元与伤残九级的法定标准108000元相比,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协议签订过程中,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形。仲裁委认定该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受该协议的约束。况且某金属制品厂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小李赔偿款。现在小李反悔,要求某金属制品厂支付工伤赔偿108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某金属制品厂愿意在赔偿协议的数额外,再另行支付小李工伤赔偿1万元。
案件延伸:劳动者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经认定为工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达成赔偿协议。但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又反悔诉至仲裁的,对于双方协议的效力,仲裁部门应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如果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仲裁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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