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件由来:2014年6月,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某小学新建平房工程发包给第三人张某。2014年7月,刘某经张某雇佣来到工地上做瓦工,口头约定工资180元/天。2014年7月28日,刘某在工作期间,从架子上跌下来摔伤,随即张某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垫付医疗费1万元。2015年6月,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2016年3月,刘某的伤残情况经鉴定为伤残玖级。2016年5月,刘某将某建筑公司诉至仲裁委,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158630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仲裁委依法追加张某为本案的第三人。
争议焦点: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承担?
刘某称,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刘某是张某招用的工人。刘某在工作中受伤,某建筑公司与张某都应当承担责任。
某建筑公司辩称,刘某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结论是错误的。刘某是张某雇佣的工人,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工程承揽合同中约定张某雇佣的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由张某自行承担,刘某受伤应当由第三人张某进行赔偿。
第三人张某辩称,工伤认定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应当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张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处理结果: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作为刘某工伤认定的主体是适格的,某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将承建的某小学新建平房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张某,张某招用的劳动者刘某在施工工程中摔伤,经认定为工伤。对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应当与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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