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6年4月9日11时许,A公司职工李某感觉身体不适,遂请假于午餐后回宿舍休息至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上7时30分,李某在公司食堂用完早餐后,在回公司宿舍途中突然倒地身亡,经诊断为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之后,应李某之妻的要求,该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6年5月, 当地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之妻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 项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法条将劳动者的病纳入工伤保险调整范畴,体现出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的原则和目的,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但是,该法条将病视同工伤,作了严格的限制,即必须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致,以确保病和工作之间具有密切的因果联系。
在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情形之外,伤与 病,分属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工伤保险针对的是劳动危险和职业性伤害,而医疗保险则针对的是疾病风险。工伤保险的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无需劳动者个人缴纳,而医疗保险则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工伤贯穿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疾病风险则部分需要员工个人承担。
具体到本案,李某到公司食堂用餐后,在返回宿舍途中死亡,是在请假期间,且当时并不在工作岗位上,故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项视同工伤的情形。但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根据当地标准获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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