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A食品公司技术员的刘某,2013年1月入职并连续工作了2年多,公司一直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5月刘某不幸因工受伤,但A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认为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与A公司多次沟通无果,最终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A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经庭审查明A公司由于卫生条件不达标被当地工商局于2014年12月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至今未进行清算和注销,属于无营业执照非法生产和非法用工,结合申请人提供了银行工资清单和有关证据,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公司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A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属于无证非法用工,不具备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A公司与刘某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刘某受伤可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关于非法用工有关赔偿规定主张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原告或者营业期限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应当将用人单位即原告方列为当事人。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过清算后依法申请注销,注销登记后,才丧失其主体资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法经〔2000〕]23号函也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因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未注销前,根据上述规定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本案中,A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仍然继续聘用刘某进行生产和经营,属于非法用工,但A公司依法仍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刘某从事A公司安排的业务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公司的安排和管理,公司也支付了刘某的劳动报酬,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的观点与法相悖,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不予支持;刘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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