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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9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缺席裁决 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这样的处理方式,对于仲裁院来讲是相对快捷也较为轻松的处理方式,但有时却不利于有效化解当事人的争议,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日前,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了两起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争议案件,徐林杰诉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争议案;周舒诉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工资争议案。这本是两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是被申请人却均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证、质证,鉴于该单位之前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仲裁院负责人决定实地走访该公司,了解具体情况。

我们想的太简单了,接到应诉通知,以为不来,你们也就拉倒了,真没想到会产生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单位主管一见到仲裁院负责人就这样说道。原来,由于该公司目前还处于筹建阶段,各职能部门还未健全,没有专门的人事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同时单位主管劳动法律意识不强,事先未做好预防工作,事后却又采取了逃避的态度。

仲裁院负责人了解之后,告知单位逃避不能免责,劳动仲裁就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法庭,漠视法律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这样单位很有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同时,针对公司目前存在的法律盲区给出建议,希望该公司在筹建阶段及时将类似情况向总公司反映,可由总公司法律顾问处理该类案件,要求企业与劳动仲裁部门建立积极的沟通渠道,从而使公司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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