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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提前多久属“合理时间”?

2018-06-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基本案情]

李某莲是某纺织有限公司员工。2015年1月1日中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与两名同事一道去公司,13时10分许,李某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吴某在一交叉路口相撞受伤。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查,李某莲平日驾驶轻便摩托车从家出发到达公司一般需30多分钟时间,事发地点是李某莲从家往公司的必经之处,该处离公司尚有15分钟车程,李某等3名同事当日工作时间是15时40分至23时40分,她们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然后再上班。

[处理情况]

2015年7月,李某莲向所在地某县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该县人社部门认为,李某莲从家出发,如不出现意外,将比上班时间早2个多小时到达公司,且提前到达的直接目的是去宿舍休息,而不是上班,这不属于认定工伤的合理时间。故此,县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2015年9月,李某莲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市人社局经审理撤销了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工伤认定时怎样界定合理时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合理时间 未划定具体区域。现实中,因天气、路况、交通、季节及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等情况的不同,对界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审理这一类型案件时,关键是要衡量是否合理,这就需要结合作息制度、当地习俗、个人生活习惯、工作性质、即时情况等因素去考量,对确定具有必须性或者应当性的,就应当认定为合理。

本案中,李某莲等3人当日工作时间将持续到深夜。她们之所以提前去公司,是准备先到宿舍休息,养足精神后投入工作,过去她们也有这个习惯。单位提供了宿舍,员工工作前到宿舍休息两个小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这一时间,理应是合理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项的规定,李某莲申请工伤应予认定。另外,国务院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障因工作受伤职工伤有所医、伤有所偿,从这个层面考虑,也应尽量维护因工作目的受伤的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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