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王某在2007年底应聘到某汽车工业公司从事业务销售工作,2010年8月4日,王某在外地因工出差时受伤,2012年8月23日该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12月31日,王某的《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给王某缴纳过工伤保险,所以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未得解决,2015年12月15日,该公司负责王某工作的工作人员给王某打电话询问关于工作安排的问题,王某提出如果自己的工伤待遇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那么就不会再去上班。2015年12月24日,公司以王某旷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16年1月12日,王某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起了申请,要求该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申请人口头通知单位不去上班后,被申请人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违法,赔偿金的问题是否应得到支持。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劳动者应履行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的义务,王某以电话形式口头告知用人单位不再去上班,该行为违反了预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接到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后,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立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了呢?笔者认为不应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缓解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知情权的。用人单位凡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必须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工会经过研究后应当将处理意见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作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协商清楚,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以上是用人单位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的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为申请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本身违法在先,工伤待遇又迟迟没有支付给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后,未履行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4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根据经济补偿金的二倍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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