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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就餐时在餐厅滑倒引发的赔偿纠纷

2018-06-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家住天水市麦积区的朱女士自2015年4月起,就在麦积区一家酒店打工,岗位为保洁员,并签有二年的劳动合同。在酒店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保洁员的工作分为早、中、晚三个班次,每班8小时,由酒店提前安排。午餐和晚餐由单位统一免费提供,就餐地点为员工餐厅,就餐时间规定为半小时。10月的一天,正值朱女士上早班,在午餐时间当其走进员工餐厅打好饭菜后,即将走到餐桌前准备就餐时因餐厅地面油腻打滑,不慎滑倒。朱女士刚开始未出现任何不适感觉,直到下午下班回家后,才感觉腰部疼痛难忍。随后到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腰部轻度受伤,需静养一月时间。酒店也为朱女士请了病假。一个月后,朱女士拿着3000多元的医药费票据,找到酒店负责人要求给予解决。经多次协商未果,朱女士愤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在天水市麦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酒店最终与朱女士达成庭外和解,酒店一次性向朱女士支付赔偿金5000元,朱女士在收到赔偿款后撤诉。

朱女士在员工餐厅就餐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朱女士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明确三个细节:

其一、其在工作间隙的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工作间隙休息就餐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工作时间均没有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据此,对工作时间的理解,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还应当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满足人体自然需要的时间等。结合本案,就朱女士的情形而言,其工作为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中途在单位就餐不仅是工作需要,也是其自身的生理需求,更是其继续当天工作所必备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不能人为地与直接开展工作的时间割裂开来。

其二、其就餐时的员工餐厅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界定,不应当仅局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正常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如员工换衣间、休息室、卫生间、餐厅、单位会议室等。结合本案中朱女士就餐的员工餐厅作为酒店的范围区域,也是酒店工作场所的一部分,也是其工作场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其三、其在员工餐厅就餐受伤是否属于因工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和第项规定的工作原因的理解,不仅是指员工在工作时,也应当包括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生理需要时,因用人单位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不完善或者存在不安全因素、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伤害的,都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得事故伤害。那么在本案中,朱女士的就餐时间和就餐地点,都是由酒店按照其工作岗位特点,统一作出安排,并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均不是朱女士的个人行为。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朱女士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朱女士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酒店作为员工餐厅的管理者,对用餐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此区域范围内,由于不安全因素导致劳动者所受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因酒店对员工餐厅疏于管理,对餐厅油腻的地面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可能导致员工滑倒的情形缺乏预见性,未提前做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导致朱女士就餐时途中摔伤,酒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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