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2014年5月11日起,尹某进入某炭素有限公司从事清理炭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酬。2014年10月25日凌晨2点左右,尹某在清理炭块时,不慎被炭块砸伤,尹某被砸伤后未再到某炭素有限公司工作,因该炭素有限公司不认可与尹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4月23日尹某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依法确认与某炭素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6月30日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平劳人仲案〔201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尹某与某炭素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书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未到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尹某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平阴县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8月17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尚未对尹某的伤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尹某又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炭素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的二倍工资。
申请人请求
请求被申请人某炭素有限公司支付其2014年6月到2015年4月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40279.92元。
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某炭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6月至2015月4月二倍工资26295.80元。
争议焦点
工作中发生伤害,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倍工资是否支付?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生伤害,工伤认定决定尚未作出,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尹某和某炭素有限公司均认可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尹某的工资已支付,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的工资发放数额一致。2014年10月25日尹某受到伤害后,未再到某炭素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尹某提供了正常劳动,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按照其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但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的二倍工资某炭素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吗?如果支付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鲁高法〔2011〕297号第八条第二项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根据鲁高法〔2011〕297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尹某伤情已认定为工伤,且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期限为6个月及其以上,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为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期间,包括入院治疗期间及必要的休养期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可见,劳动者在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后,治疗与休养期间享受与正常上班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报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即从一定意义上讲,此期间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照常工作并无二致。既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正常工作期间没有区别,那又有何理由认定劳动者处于停工留薪期就无权获得用人单位违法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呢?用人单位违法应受到的惩罚有何理由因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得到免除?这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并不产生影响,即使期间尹某因工伤而未在用人单位实际上班,因为停工留薪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用人单位在承担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同时,还应该支付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这两者之间是不冲突的。
但如果尹某的停工留薪期限确定为3个月,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后,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二倍工资某炭素有限公司应该支付吗?如果支付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虽然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满,且停工留薪期满后事实上并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劳动者自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的二倍工资,因为自停工留薪期满至一年期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且根据尹某连续两次申请劳动仲裁的请求,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
但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按照当时本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适?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很显然,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不能适用《最低工资规定》范围的。
那么,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适用什么规定呢?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该案中,某炭素有限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尹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到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且也未安排其到本单位工作,故笔者认为,尹某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统筹地区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基数,计算尹某2015年2月至2015年4月二倍工资。
启示与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只要有一部分发生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的期间就能获得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的起点和终点同样重要。因为二倍工资立足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合同法》既然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这一个月应当视为是双方在协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所以如果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停工留薪期延续至一个月后,也不应获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同样,如果劳动者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发生工伤事故,停工留薪期延续至一年后,因一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已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部分同样不能获得双倍工资。
无忧保采用专业的云+SaaS技术,推出“互联网+个人社保”的个体社保产品。用户只需要关注无忧保微信号,即可在线进行个人社保、公积金缴纳咨询等业务。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