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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身份证入职的员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18-06-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2014年10月15日,朱某为想入职某酒店工作,因当时朱某到外地看病,打电话给她妹妹,叫其妹妹为其去应聘,朱某妹妹用其本人身份证填写应聘申请表并应聘成功,朱某回来后用其妹妹名字入职酒店上班。其后,朱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受伤,酒店在为朱某申报工伤时,被社保部门审核出其系冒名顶替。酒店认为朱某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给朱某认定工伤。于是,朱某向当地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劳动仲裁院裁定朱某受伤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朱某与酒店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即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等。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

本案中,朱某这种冒名欺骗行为是错误的,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朱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朱某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的行为,酒店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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