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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即日起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18-06-20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本报讯1月1日,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开始实施。

《条例》统一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明确将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工资福利、 劳动保护、 培训、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条例》明确, 强化基层调解先行的制度设计, 拓宽调解组织的范围, 设立仲裁派出庭, 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 建立调解协议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效力确认制度。 同时, 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 针对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进一步明确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发现存在串通、 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 致使裁决、 调解错误的, 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

各地应优化仲裁处理程序, 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 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 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 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30日、 集体案件公告10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

《条例》 明确, 建立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制度, 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者定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 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明确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 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 结合浙江实际, 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 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 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近年来, 面对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 浙江省各地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坚持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大量劳动人事纠纷,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2%以上。 基层调解组织年均调处争议案件超过6万件, 调解成功率达93%, 全省56%的争议首先在基层一线得到解决。 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裁决率呈逐年下降态势,75%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 使大量案件终结于调解仲裁阶段, 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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