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罗平县九道沟煤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种为采煤工,合同期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0日止,期限为三年零一个月。申请人于2007年12月1日 凌晨3左右在井下采煤时被煤矿顶板跨下砸伤,当天被送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08年9月3日治疗结束出院,住院期为十个月零二天。申请人的伤情经曲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3月14日认定为工伤,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8年10月8日鉴定其伤残等级为贰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
申请人李xx诉被申请人罗平县九道沟煤矿劳动争议一案,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组成仲裁庭,并于2009年3月24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
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了庭审活动,庭审中,双方同意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罗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且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井下从事采煤工作,其因工作而引发的工伤赔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也予以确认,申请人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理应承担申请人的工伤补偿责任。
经仲裁庭合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决: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二、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相关标准的材料,故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院期间已支付给申请人的一万四千元生活费作为申请人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三、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9月3日共计10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16.8元/月10个月=16168元;
四、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9月3日共计1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1559元/月40%10个月=6236元;
五、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6.8元/月22个月=35569.60元;
六、由被申请人自2008年9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其支付标准为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七、由被申请人自2008年9月起按月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1616.8元/月85%=1374.28元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八、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的伤残津贴,申请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九、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费300元整;
十、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
提出问题:
针对上述案例,被申请人罗平县九道沟煤矿因煤矿转让,法定代表人也随之作了变更,致使仲裁裁决书履行困难,申请人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一年多未能支付。申请人已到罗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于2015年3月到罗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科咨询时口头反映,法院提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由被申请人支付工伤赔偿。2015年3月23日,罗平县仲裁委就申请人李xx工伤贰级赔偿一案能否申请重新仲裁,请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问题作了专门讨论。仲裁委认为:关于申请人李xx工伤贰级赔偿一案,2009年4月1日罗平县仲裁委已经作出了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故申请人申请重新裁决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问题聚焦:
1.针对上述案例,仲裁委能否受理申请人申请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
2.若受理并支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补偿金及相关待遇该如何计算?
3.鉴于上述案例的特殊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得到维护?能否统一形成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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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