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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建议

2018-06-22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具有权威性和系统性、科学性与广泛性、强制性与操作性等亮点。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劳动保障监督工作措施、工作效果具有重要意义,但该法自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来,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的缺失给各地基层推进该法的实施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本文从分析社会保险法条文解读及结合实际现状,提出几点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一、《社会保险法》框架立法特点较强,较多重要制度授权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他如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时间步骤、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方面都存在授权国务院等部门另行立法的情况。《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法,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和适用范围,明确了监督机制、责任分担机制以及各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授权性条款较多,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明显不足,权力太集中,也容易导致各地操作困难。

建议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法具体适用进行权威解读,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弥补社会保险法可操作性不足的缺憾。建议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尽快弥补法律缺陷。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太低,直接导致各地方财政压力加大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该条将统筹层次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但由于规定是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显得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够。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太低,还没有形成全国统筹,弥补这缺陷的唯一办法就是财政不断加大补贴,这使得各地政府财政压力加大。

建议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养老保险事业中的财权和事权,借鉴欧美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多集中在中央实行全国统筹的经验,改革统筹账户养老金的记发办法,加快做实个人账户的改革步伐,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尽快过渡到全国统筹。

三、城乡二元化使得《社会保险法》实施受到限制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特别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随着城镇一体化改革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问题就尤为凸显,迫切需要解决。这条法规是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福利保障,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制度价值。但现实中农民工的参保情况还是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管理人为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成本,而将农民工的各种福利保障都省略简化成一次性的劳务关系,不给他们参加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模式,强调预筹积累,而农民工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累积不足,且容易出现重复参保的情况。而且相对普通城镇职工来说,农民工工作的风险性更大,更需要参加工伤、失业、医疗保险。

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确定统筹范围,制定统一的缴费办法、待遇计发办法和基金运营管理方案,及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最大限度的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督机制应完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了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即遂行为的法律责任,但没有规定未遂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骗保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例还是比较突出,特别是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严重浪费了社会保险基金。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监督主要是三种模式:第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社保监督;第二,社保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进行行政监督;第三,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法》第十章虽然明确了社会保险中的监督机制,但是可操作性不强,具体的管理办法还是依照各个地方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而且处罚措施、监管手段的程序也没有在《社会保险法》中作具体的规定。

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出台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未遂行为相应的法规,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的建设,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内部稽查制度,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检查工作,严格防范社保基金管理营运中的风险。健全社保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保工作监督的职能。

社会保险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建立社保制度是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民生问题,只有拥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保险才能真正地服务人民。因此,社会保障制度还需在行为形式、组织构架等方面作出积极努力,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加快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不断趋于完善,社会保险才能更好地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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