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魏某原系某家纺公司职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6月7日,魏某在工作中负伤,后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15年3月,魏某提出与家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其中的社会保险争议即包括劳动者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按照终局裁决的规定,依法裁决该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5.7万元。
家纺公司提出该案不应采用终局裁决,并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魏某所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因此,对家纺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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